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注:附件可在网站“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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