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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操作指南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11-04   查看次数:

一、办理程序
 
   下载并填写表格、打印纸质件盖章→整理准备相关纸质材料→提交登记机关初审→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核准→登记机关收缴证、章→登记机关录入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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