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近日,崇州市印发《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运行更加高效、管理更加规范。
《办法》规定了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办法》明确了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条件: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是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是工作任务中的,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同时,对不能设立的四种情形也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程序,应由承担其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委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同时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更名、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及时掌握各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情况,按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要提出纠正意见。(崇州市委编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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