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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出台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工作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23   查看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制度标准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分门别类加强对行政机构、政法部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研究的要求,近日,成都市以在从严控编减编的刚性约束与机构编制需求日益增长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在坚持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同时,有效保障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各项重点工作的机构编制所需为问题导向,狠抓基础性工作,着力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现有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整合分散的中央、省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要求,制定出台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分别对全市行政、事业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突出职能管理,推动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构建以管职能促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法定化的制度体系,在《办法》和《规定》中,明确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牵头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机构的职能运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以职能运行评估推动部门(单位)转变职能、科学履职。明确职能配置的依据、职能调整的程序、职能划分的机制,探索以区分职能特点确定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方式。按照承担责任的主次顺序,以“负责、承办、参与、指导”四个用词全面规范部门(单位)的职责表述,合理区分履职应担负的“全部、部分、协同、促进”等四个责任层级,实现权责一致的管理要求。 

二是强化约束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在着重强调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评估制度、公开制度、用编进人前置审批制度和禁止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等制度的基础上,《办法》和《规定》明确了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条件、申请材料要件、禁止性规定以及相关程序和工作标准;明确了编制管理的原则、要求和编制调整程序及使用要求,提高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可操作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明确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纳入督查、巡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选人用人检查范围,借势用力,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约束力。

三是坚持动态调整,推动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在《办法》和《规定》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编制动态管理模式,实行“基本编制+动态管理编制”的管理机制。按照“事重增编、事少减编、事完收编”的原则,对承担阶段性重大任务的部门核定动态管理编制,并明确编制的专项用途;对职能已划转、下放、消失或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的部门(单位),及时核减其编制。打破了编制“一核定终身”、“部门所有”、编制调整“做加法易、做减法难”的管理格局,统筹调剂机构编制资源,确保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编制保障所需,提高机构编制部门服务中心大局工作的能力。

《办法》和《规定》的出台,一方面通过明确机构编制事项受理的原则和条件、规范受理程序和权限,明确各项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部门增机构、增编的冲动性需求,客观上减少了机构编制资源的无效和低端供给。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对管编思路、治编方法和用编手段进行了规范,改变了现有的 “参照加估计”、“协商加平衡”的粗放型管理模式,以“定标准”引领科学化,以“订规则”促进规范化,以“管职能”提升法制化,有效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三化”水平,形成了管住管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向中心聚焦,向大局发力。(督察处 党群处 事登局 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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