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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编办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1-13   查看次数:

成机编办〔2014〕64号

 

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县委编办:

今年以来,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先后印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作出调整,并对登记管理实际操作相关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现就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文件精神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调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变“年度检验制”为“年度报告公示制”,二是变“验资登记”为“确认登记”。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文件的专题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并通过网站公示、办事指南等各种途径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工作,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各地要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落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方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修订办事指南和调整工作流程,规范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推动工作重心由登记许可向依法监管转变。

三、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明确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拟定本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依法保护本县(市、区)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本县(市、区)《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县(市、区)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主管本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附件:1.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9号)。

 

 

 

                   中共成都市委编办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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