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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的基本知识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8-04   查看次数: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中央编办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什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这就确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地方登记管理工作要在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谓分级登记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编办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分别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本身而言,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政策统一、执法统一。由于事业单位量大面广,且主要分布在地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有利于方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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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有明确规定,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提供主体,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也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三)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逐步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微观转向宏观,逐步走向市场,进入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逐步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面,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签定有关合同时,没有法人证书而不能成为民事行为主体;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谣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审核检验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行、代码、税务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有资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产权不明确,开办资金、经费来源等国有资产的投入无法确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及经费来源,便于通过财务管理的手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处于可控状态,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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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并对设立、注销登记以及主要登记事项和遗失补证公告也做了规定。因此,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从大的方面讲,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具体方面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对事业单位活动的监督。公告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情况及其主要登记事项,也就是将事业单位的性质、行为能力、基本情况告知于公众;从而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事业单位一旦违反公告的登记事项,也便于及时发现并予纠正。
  
 (二)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事业单位的名称进行公告,保护其名称的专用权;将事业单位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可以使社会及时了解事业单位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变化,方便社会各界同事业单位的合作;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情况进行公告,可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该事业单位发生工作关系并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已被注销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不法人员利用已被注销的事业单位法人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知名度,满足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并促进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事业单位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重要领域,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经济信息。通过公告,及时发布这方面的准确的、权威性的信息,既可满足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可提高事业单位的信誉和知名度,促进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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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体制是什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职责设定等制度的总和。换言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就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责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一)登记管理机关。《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即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三)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不同层级和不同行政区域的一系列机关所组成。明确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任务,划清权限,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由中央编办制定的有关办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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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混淆。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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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等)。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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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是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利要受到授权的限制,只能在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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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不是自然人。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的概念前面已经提到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其正职负责人担任,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
   
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事业单位法人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第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第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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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因此,事业单位法人应当是: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方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同时,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依批准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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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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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怎样产生?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产生的规定:由举办单位任命或聘任为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才能正式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代表事业单位对外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必须通过两个程序步骤才能产生:第一,任命或聘任;第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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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全权负责本单位的事务,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权利包括:独任权、签定合同决定权、财务控制权、人事管理权、业务执行权、法人诉讼权。同时,法定代表人负有相应的义务,一般义务包括:履行法律责任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管理义务,接受监督义务,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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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类型法人的主要区别(简述)?
   作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我国四种法人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三种法人组织相比,除了设立的目的不同之外,还有以下区别
  
(一)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国家机关法人依据《组织法》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证书类法人凭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社团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活动领域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机关法人的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三)产出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机关法人的产出,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行为。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但一般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凡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称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等。凡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组织起来的法人称为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这种目的主要是营利目的,也可以是公益目的。私法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团法人,另一类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社员()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外国法人最主要的形式。它分成二种,一是营利社团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二是公益社团法人,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以公益为目的法人,如基金会、慈善团体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上述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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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方向。 
   
(一)对客观上能够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举办单位不愿放权等人为因素造成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有关举办单位更要坚持依法办事。
   
(二)对依附于机关,人财物由机关统管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政事关系,使其具备法人条件。
   
(三)对基本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人数太少、无法配置财务人员导致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财务公司或有关单位代管(财产支配权在本事业单位)等形式,实现财务独立,满足法人条件。
对由于客观原因,在短时期内仍不能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则需研究制定有关办法,统一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