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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8-05   查看次数: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

2、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收缴,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何法律效力,主要适用于哪些方面?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内容主要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标明了该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范围在空间上溯及全国,在时间上以证书的有效期为限。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方面:
   
(一)刻制印章等。事业单位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刻制印章、领取车船牌照;事业单位制作牌匾、印制信封信笺、对外行文的名称必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所登载的名称完全相同。
   
(二)银行开户与贷款。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或办理贷款业务,须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办理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同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四)税务管理及申请有关优惠。事业单位申请税务登记,申请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工商管理。事业单位兴办企业等,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登记,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身份。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事宜,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八)有关收费。事业单位向同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载的有关内容作为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之一。
   
(九)诉讼公证。事业单位参加诉讼与公证,审判机关和公证机关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载事项作为确定其行为责任能力、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一)合同契约。事业单位法人对外签定合同契约,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十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三)其他事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4、为什么要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并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委托登记机关在相应网站公示。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的主要目的是:保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事业单位的合并、调整,业务范围的调整变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有关的调整、变化会进一步加大。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过长,事业单位再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就很容易造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失真”,即证书上的登记内容与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出现某事业单位早已撤消,而其原来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的严重情况。这样,势必在客观上造成对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欺骗”,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和影响。
     

 

5、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后果?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所以作为法人重要特性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必然不会消失,如医院的治疗、学校的教学等。但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某些权利在行使上要受到影响,最直接的是事业单位法人基于使用证书取得的权利会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一些权利的行使,如,不能签订新的合同,不能办理证书作用中的事项,不能开展新的活动。但是,也有一些权利并不因证书的废止而受影响,典型的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一些财产权。

 

6、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后重新申领的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有效的法人证书,但需要按照新设立事业单位的条件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仍然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设立登记程序,审查事业单位申领新证书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颁发新证书并依法进行公告,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不予颁发新证书。

7、遗失或损坏《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怎么补办?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