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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8-05   查看次数:

    1、什么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设立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编办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设立登记的客体是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设立登记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
   
(四)设立登记是一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过程。
   
(五)设立登记的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按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依法受理设立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设立登记的各个环节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具有强制性;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未经登记、而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2、什么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程序,它包括哪些环节?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程序是以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的、申请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是贯彻《条例》精神,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公正性的必要保障。设立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这六个环节的操作方法是:
   
(一)申请
  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的表示,是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责任的起点。
   
在受理这一程序,登记管理机关首先要对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对在这几个方面都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提出指导性意见。
   
作出受理决定后,负责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中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审查的领导。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根据《条例》,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时间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必须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具书面形式。
   
(三)审查
   
审查是设立登记程序中最核心的环节。在这一环节,要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4)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5)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7)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8)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文件、证件、材料的审查,是基本的审查方式,遇有特殊情况时,还可辅以必要的实地调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例如,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指导性意见,请其补交或修改;对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驳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等。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四)核准
   
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主要是依次作两个层次工作。一是对审查环节的审查工作进行“复审”;二是根据复审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根据不同情况,这个最后决定,可以是“核准”,即准予登记;也可以是“不予核准”,即不准予登记。相对于受理程序的“初审”和审查程序的“审查”而言,核准这个环节所作出的结论就是“终审”。
   
核准设立登记或不予核准设立登记,是核准人员代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亦即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因此,核准人或不予核准人,应是登记管理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或最高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
   
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的“核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
   
有关人员接到核准人移送的核准设立登记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规定(如证书号的编制规定)印制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公告
   
公告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终完成。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告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核,经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布


  


  3、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事项?
  经登记后的事业单位方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另外,还应当包括证书号、有效期限。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是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规定,由《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核准登记的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基本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最终结果。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即具备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4、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根据《条例》规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统一由机构编制机关负责或受理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审批事宜,事业单位的审批主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层次审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明确规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拟订法规或法律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审批机关审批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批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因此,事业单位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机关主要从两个方面审查:一是看其审批机关是否合法,对该事业单位不具有审批权的机关发出的批准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视为该事业单位设立的合法批准文件;二是看其审批文件是否规范,规范的审批文件主要是审批机关就该事业单位的设立发出的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而诸如领导讲话、会议发言、会议纪要、理论文章等非公文材料,不应视为审批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规范的名称。所谓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该名称为自己所独有,并与其他所有法人的名称以及有效期内的预先核证的名称相区别;二是名称的组成和文字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要体现出自身的特点。
   
(三)有规范的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及职能机构;三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四)有稳定的场所。
   
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及必要的物质设施,如医院的办公场所、门诊场所、住院场所等。场所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稳定的场所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二是场所要与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条件,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力范围的具体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就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就享有在该宗旨和范围内从事活动的权力和承担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法律义务。因而,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正式职工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组成。从业人员要与该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量上要适应。不同的业务活动,所需从业人员的数量也不相同,一所综合性医院如果只有三、五名从业人员,就明显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二是人员结构上要适应。例如,一个自然科学研究所虽然有了适宜数量的从业人员,但其中大多数是管理人员,而非专业人员,显然也与其业务活动不相适应。三是执业资格上要适应。除了数量和结构外,国家对某些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也有规定。例如,从事会计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因此,对一些必须配备会计或律师的单位,如果其从事会计或律师工作的人员仅有相关专业的文凭,没有正式的会计证或律师证,就不符合执业要求,不能看作与其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七)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事业单位法人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因而它是事业单位法人得以设立的重要条件。反之,一个事业单位如果没有一定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即意味着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不能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当然也就不能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八)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成为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同样,事业单位法人也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举办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内部成员,在横向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是: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